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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论文(个人独资企业5级税率表)



诚信而不幸的债个人务人何去何从


-个人破产制度浅析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中国民间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信条,即债权债务关系不但可以持续到个人生命的终结,甚至可以延续到子孙后代。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且预期将来也无法偿还,一旦遇上暴力催债等外力逼迫,走上绝路的悲剧事件就难以避免。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投资和创业的热情高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时代主题,个人开办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经营实体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在这些经营实体筹集资金过程中创业者通常都需要以自有财产甚至家庭财产提供担保。一旦投资创业失败,创业者往往要对这些经营实体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轻则债台高筑,重则倾家荡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从论文法律上为创业者提供破产保护,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在保障其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豁免部分债务,使得创业者在渡过破产期后可以摆脱包袱、轻装上税率阵,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生活。






一、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
的立法进程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独资企业也就是说,目前,中国的破产法只涉及到企业破产,并没有提到自然人破产。该法实施以来,围绕我国是否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出于谨慎考虑,个人破产制度被视为“短期内难以实施”的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建立我国个的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民间的以及官方的研究与推进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2019年以来热度更高,个人破产制度被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浙江省台州市第一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从现实中实践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尝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议论。




201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表示要推进完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深圳将成为我国允许自然人破产的第一个地方,这意味着中国不再是只有企业破产,也可以有个人破产,中国的"半部破产法"将逐步得到完善。






二、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经济增长模式已由高速增长转为高质量增长,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在不断完善企业破产领域的5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国信贷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个人逃废商业银行债务的现象频出,个人债务人“执行难”的问题也日趋严重,通过法律对个人债务人制定破产制度势在必行。国家在宏观层面对此也持支持态度,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就正式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以立法的形式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明确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对个人破产免责缓解个人债务人的负债压力,设置缓冲期给诚信债务人一定时间,以债务人自身努力偿还部分债务,同时对债务人的抚养人给予必要保护,避免激个体化社会矛盾;另外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诉讼、执行程序之外寻求其他替代解决方案,使得各方在法律程序规范下在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债务人的负债得到清理,债权人得到有限清偿而非拿着一纸胜诉判决望梅止渴。因此,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越多的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新形势下,在技术层面我国个人征信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的中,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和实施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推进我国“执行难”的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秩序的安全和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个人破产制度浅析


(一)个人破产制度释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我们提到的破产都是指企业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进行重整或清算,最终实现企业债务处理之目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 与企业破产制度类似,也是通过法定程序严格审查后,对个人通过破产程序,解决个人债务问题,但是个人与企业不同,不能表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照消灭企业法人人格的原理直接消灭个人人格,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中通过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方式实现个人债务的处理,消灭债务但不损害债务人的人格,即通过法定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向所有债权人进行清偿,最终实现债务处理之目的。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保护伞”或者“避风港”,债权人的利益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亦应受到平等保护。


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个人能够合法免除债务或者对债务进行变更,但其破产后的某些行为会受到限制。从其他国家和地区个人破产法规定看,法律会规定个人申请破产需要具备的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个人才能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宣告个人破产,在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后,除维系个人及其家庭基本生存所需的少量财产外,个人的其他财产将全部交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处置,以处置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破产程序结束后除依法不能豁免的债务外,个人的其余债务即可以豁免而不用偿还。个人破产法可以给诚实却又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回归社会正常经济活动的机会。




(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析(以下简称《条例》)




1.个人破产制度适用对象(第二条)


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2.可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主体(第八条、第九条)


可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主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个人业破产法》论文的主体一致,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其中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符合 《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则需要满足债权人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五十万及以上。


参考其他国家对个人破产程序申请主体的限定,一般对债务人都赋予了自行申请破产的权利,但是是否对债权人的资格予以限制,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条例》中则明确通过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数额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进行了限制,该规则的设立有利于防止债权人的权利滥用,但是该规则的设立包括到期债权数额标准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形式、如我国其他地域试行个人破产制度时是否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进行调整等问题,则需要通过2021年3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后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效果考察后方有定论。




3. 个人破产程序受理法院(第五条)


《条例》规表定,个人破产程序需要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个人破产程序审理法院确定为中级人民法院也体现了深圳市在制定该《条例》对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慎重。




4.个人破产的三种程序


《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类似,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个程序。




(1)破产清算(第八十四条-一百零五条)


破产清算程序,即债务人的财产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破产管理机构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制度。


个工商户人破产清算制度不同于企业破产清算,并不是通过清算程序从法律上消灭债务人的人格,而是通过清算程序对“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的债务依法处理后,使得债务人重新进入社会的制度设计。


个人破产清算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债务人的基本生活资料不得作为破产财产用于处置清偿债务,即财产豁免制度;第二,债务人的债务免除是有时间和条件限制的,并不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即可免除部分债务,债务人需要经过最长五年的考察期且不具备否定情形才可以免除债务,在考察其内债务人的收入除保障债务人及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外,其他收入仍然需要用来清偿债务;第三,并非所有债务都可以免除,债务人欠税款、因违法或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相关损害赔偿金即使经5级过了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第四,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及考察其内,对债务人的消费行为、任职资格均有明确限制,且在此期间不得出境。


只有依法的完成破产清算程序,完成考察期的考察之后,“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才可以重新和普通人一独资企业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2)破产重整(第一百零六-一百三十二条)


破产重整程序,即债务人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即清偿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的制度,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未来有可预期的稳定且数额高于破产财产的收入用来清偿债务。


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原理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基本一致,即通过时间换空间,给自身有造血能力但目前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一定的与宽限期,债务人通过自身努力恢复生产能力,逐步清偿债务人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的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时期有稳定可预期的且高于破产财产的收入,债务人是诚实的,主观上愿意通过自身努力清偿债务,不存在逃废债的倾向;该制度是否可以适用的关键在于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否就未来的还款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为促成且规范协商机制,《条例》中设置了破产重整草案表决机制,考虑到个人债务不同于企业债务,因此在个人破产制度重整草案表决机制中,增设了身份债权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组,关于破产重整草案可以进行三次表决,如果三次表决均未通过,则法院仍然享有强制裁决权,但是如果法院未强裁的,破产重整程序并不当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是需要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才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考虑到个人债务人恢复清偿能力的时间,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执行期个体的设置长于企业破产重整期,重整计划执行期最长可设置为五年,重整计划提前实现则可结束破产重整程序;如非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在重整期内未能实现重整计划的,可以延长执行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实现的,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对各类债权的清偿比例均超过四分之三的,则可终止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


破产重整计划中,债务人的还款意愿相对更强工商户,因此重整程序中,相较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所受的限制和约束较为宽容。如对于消费行为、出境等行为的限制,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即可解除,重整程序中也无任职的限制。




(3)破产和解(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和解程序,即债务人通过庭外和解或者庭内和解,与债权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和解协议进行实质和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后,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实现债务清理。和解程序是一种更加注重协商、更加强调灵活性、更加尊重债务人与债权人意思自治的程序。


和解分为庭内和解与庭外和解,并引入委托和解制度。庭内和解是在法院受理和解申请后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庭外和解是在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前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此种情形下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委托和解是指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区别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组织和解。委托和解可存在于庭内和解和庭外和解中,在庭内和解税率中,委托和解的委托方是法院,在庭外和解中,委托和解的委托方是债务人和债权人。


破产和解制度是否可以适用的核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可以达成合意,因区别此该制度的设计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强制性规范较少,对债务人在和解期间行为限制相对较少且较为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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