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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变更日期

根据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3、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1、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3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合计持股5%股东减持股份进展的公告

公司股东宁波十月吴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庐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与2021年9月9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宁波庐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庐熙”)、宁波十月吴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十月吴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二者均为上海十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持有公司股份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667%)的十月吴巽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预计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667%。持有公司股份4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333%)的宁波庐熙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预计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400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333%。

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计持股5%股东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12月16日,十月吴巽本次减持计划的时间已过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十月吴巽与宁波庐熙本次减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2、十月吴巽与宁波庐熙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十月吴巽与宁波庐熙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未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4、截至本公告日,十月吴巽与宁波庐熙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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