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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发放的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节假日发放的员工福利需要交个税吗)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吗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员工个人所得税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特别提醒: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的,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节日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缴纳、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节假日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需要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综上,双节期间员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福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而是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员工、津贴、节假日补贴以个税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取得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收入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


增 值 税


➤情交形一: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解析:此情形下,公司发放的员工福利,增值税处理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对外售价计需要算视同销售额福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情形二:外购产品用于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节日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交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用外购的礼物发放给员工,不视同销售,若是外购礼品取得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发放福发放利环福利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三:现金购物卡等用于发放


在预付卡的整个业务流程中,企业购缴纳买预发放付卡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仅能在购卡环节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企 吗业 所 得 税


1、甲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按该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结转视同销售个税成本,按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同样无偿赠送购物卡,其实也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因此的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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