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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财税36号文件(2013年财税106号文件)

近期,税务稽查局在排查错误享受差额征税政策风险过程中发现,1户纳税人2017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记载实收资本为零,而2017年1月-12月增值税申报表中“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累计申报扣除金额约2400万元,可能存在不符合条件享受差额征税优惠的情况。


一、案例详情:


纳税人为融资租赁企业,从事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于2015年6月成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纳税人于2015年8月份与XX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合同,约定每期收取XX有限公司租金并按当时税收政策对其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后,以余额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合同生效后,当即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并按差额征税政策申报缴纳增值税。合同执行期间,财税[2016]36号文件生效执行。纳税人延用该政策到2018年4月。


二、风险提示:


1.开具发票有根据,纳税人未按业务实质开具发票要整改。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贷款服务,不得开具专票,按6%开具普通发票。


该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自2015年8月份起,每期收取XX有限公司租金并按当时税收政策对其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差额征税有条件,纳税人未达要求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从事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可享受差额征税政策;2016年8月1日起,实收资本必须达到1.7亿元才可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适用原差额扣除政策。


三、后续处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辅导及约谈,纳税人充分认识到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环节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积极主动配合,对以往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红冲处理、对因差额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的增值税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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