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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分红个人所得税筹划(年底分配利润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实现年度利润后,税后利润需要按规定分配给股东。但在《个税法》中也有规定,个人股东获得企业分配的分红时,应依法缴纳20%的分红税。所以,在年底股东们进行分红时,可谓冰火两重天,听到分红金额时,飞上蓝天,缴纳分红税时,掉入深渊。


通过怎样的税收筹划节税最适合呢?



建议使用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来节税,这样可以做到节税比例最大化。


举个例子:


某公司股东李老板年底分红480万元,通过我司税务筹划,在本公司合作税优惠园区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李老板提前计划,改变和之前公司的关系,以业务合作的形式将分红金额转至个人独资企业,那么现在李老板需要缴纳的税负主要有:


个人所得税:480/1.01* 0.9%=4.28万元


增值税:480/1.01 * 1%=4.75万元


附加税:4.75 * 6%=0.28万元


总额:4.28 4.75 0.28=9.31万元


相比于20%的分红税:480*20%=96万元,节税比高达90.3%。


这样的税收优惠方案不局限于此,适用于各行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扣除!



这个方案中运用到了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出台“西部大开发”和“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等优惠政策,企业入驻有税收优惠政策辐射的税收优惠园区内,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园区内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法人分红税等,核定行业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增值税3%,附加税0.06%,,综合税率在0.5%-3.16%。小规模有限公司也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综合税负同样低至3.16%


有限公司奖励返还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在税收优惠园区设立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返还。


增值税返还奖励占地方持有部分70%到90%.


企业所得税返还奖励占地方持有部分70%到90%。


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企业当月纳税,奖励次月返还至企业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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