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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李燕(四川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

(上接D57版)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1、直销机构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东兴证券的分支机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层、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6层


联系人:陈智勇


直销中心电话:010-6655-1816


传真:010-66551452


公司网站:http://www.dxzq.net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fund.dxzq.net/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代销机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层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66551599


传真:010-66551452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1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崔劲


联系电话:010-85207108


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燕、李瑶帆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8年7_月_1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118_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0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0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5、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由于各份额类别的起始认购金额不同,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否则可能导致认购失败。


6、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


(六)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认购费率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2)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5)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1: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对应的份额为A类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100,000/(1 1.20%)=98,814.23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8,814.23 80)/1.00=98,89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8,894.23份。


例2: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万元,对应的份额为C类份额,无认购费。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00 8,000)/1.00=10,008,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8,000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 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0.00元(已持有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由于各份额类别的起始申购金额不同,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否则可能导致申购失败。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的份额为A类份额,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 1.5%)=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1.0160=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0,000/1.0160=9,842,519.6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42,519.69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3: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160=10,160元


赎回费=10,160×1.5%=152.4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7.6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00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0×1.0160=10,160,000元


赎回费=10,160,000×1.5%=152,40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0-152,400=10,007,6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000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7,6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在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人在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自主品牌崛起相关的行业及公司,精选其中具有竞争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自主品牌崛起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投资机遇作为主线,并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基金资产组合,深入研究相关政策,精选受益于自主品牌崛起相关证券中具备长期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力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现金、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投资于品牌主题相关的股票、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主品牌崛起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投资机遇作为主线,并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基金资产组合。一方面,本基金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相关政策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从“自上而下”的角度对大类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并优选受益行业;另一方面,本基金从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竞争壁垒、财务状况等方面出发,“自下而上”精选受益于自主品牌崛起相关证券中具有竞争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力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预判和对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工业企业利润增速、CPI/PPI指数、M2增长率及变化趋势、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财政政策以及国际经济数据等。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本基金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在经济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界定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显著提高,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解放,人口素质大幅提升,社会发展到了新的水平,消费持续升级,将带动一批自主品牌崛起。本基金将投资受益于自主品牌崛起,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公司。


本基金的主题界定为:


①已经具有优势的中国自主品牌。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已经积累了较强的竞争优势,已经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赢得了较好的口碑,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但仍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从长远来看仍具有较大成长空间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征主要是:公司具有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及竞争优势,品牌优势已经确立,再进入者具有较高的资金、技术、市场壁垒;从经营指标来看,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企业毛利率逐步提高、收入快速增加特别是国外收入快速增加,市场占有率逐步扩大,盈利能力较强。


②逐步完成进口替代的中国自主品牌。随着国内市场和技术的积累或者行业的发展,这类企业逐步体现出较强的竞争力,在国内逐步获得较好口碑,在品牌成长过程将可能逐步完成进口替代,并且随着国际化的进程,未来有可能走向世界的中国品牌。这类企业的特点是:拥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储备或者服务,具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在行业激烈的竞争中逐步体现出产品竞争力强、成本较低,具有价格优势,从营运财务指标来看,企业收入快速增长,投资或者扩产动力足,高速发展,市场份额快速提升,利润快速提升。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是受益于自主品牌崛起的行业,在投资过程中,将根据宏观经济中期趋势、政策环境变化、各行业景气度情况以及估值区间水平等因素,对行业配置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3)个股精选策略(定性分析、定量分析)


定量筛选:


主要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现金分红折现法、剩余收入折现法、PE、EV/EBIT等估值方法对不同类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并与其市场价格相比较,参考国内同类企业和国外可比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选择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形成股票备选库。


定性筛选:


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公司评价: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创新能力、公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业务分析:主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包括所涉及业务的投资效率、行业前景、公司的市场地位、行业增长、公司增长等方面。


(4)灵活配置投资策略说明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型基金,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同时政策利好股票市场时超配股票资产;在经济衰退时,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因此大多情况下,为保持与业绩基准相对一致,股票仓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80%,即中等仓位。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参考净值、沪深300整体PE或者PB估值水平、经济预期、利率水平、企业盈利、市场情绪等多种因素对资产配置或股票仓位进行调整,获得资产的稳健增值,本基金的主要仓位调整策略如下:


一、仓位降低至中等水平以下,如股票投资降低至占基金资产比例40%以下:


1、产品成立初期,基金净值在1.03以下,为防止发生较大亏损风险,采取较低仓位运作。


2、如沪深300整体PE或者PB估值水平升高至过去10年波动区间的90%分位以上时,综合考虑宏观、利率等数据,如果风险积聚较高,考虑将仓位降低至较低水平。


二、仓位提高至中等水平以上,如股票投资升高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80%以上:


如沪深300整体PE或者PB估值水平跌至过去10年波动区间的10%分位以下时,综合考虑宏观、利率等数据,如认为风险释放比较充分,考虑将仓位提高至80%以上。


以上是仓位调整的主要投资策略,但影响市场的因素有很多,本基金管理过程中会根据所处的不同的情形做小幅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市场资金面情况及市场供求、债市收益率水平、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等各方面的分析,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察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的投资是以对当前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为投资标的。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找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谨慎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价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年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投资于品牌主题相关的股票、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4)、(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期货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其他基金合并;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下转D5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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