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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辛集市经济适用房2021年招标公示)


设立专项防疫基金。设立3000万元中小企业应对疫情金融稳定基金,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


加大对外企业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及时协调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针对2020年2月份意大利米兰展和俄罗斯莫斯科展,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展会的,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应展标准补助;对实际参加展会的,按原应展标准1.5倍给予补助。


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全力做好电力稳发、热力稳供、天然气产销衔接、油品供应、运输协调等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


自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客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限制,客户可以在当月(当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客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其中2020年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到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


强化农业企业扶持。积极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到期贷款的衔接工作,对有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加大农业信贷担保和农业贷款投放力度,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等农产品日常供应。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对保供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等企业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加大对农产品电商等农产品销售企业支持力度;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供应,减少生猪、禽类养殖企业因饲料供应和销售受阻造成的损失;对重点生活必需品加强政府储备,进行储备补贴。


减轻税费负担


落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依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延期缓交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级及以下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可免收2020年2月份、3月份、4月份房租;驻市垂管部门有上述情形的可参照执行;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确因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倡导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强化信贷金融支持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最大程度给予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在辛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保险公司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疫情期间新开工的工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加大稳岗力度


延缓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企业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1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免除滞纳金。延迟缴费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理论知识线上培训,线上培训学时原则上不高于全部课时的50%。待疫情结束后开展剩余线下实操培训。


保障防疫物资生产


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将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对实现达标排放的实行不检查、不打扰、不限产、不停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5%财政补贴。上述补贴均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加大研发生产支持力度。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增加产能,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对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市财政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优先专项申请。疫情期间,在医疗物资生产、供应、调度、赞助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企业,在申请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中优先列入。


优化审批服务


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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