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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领导)


关于送达邵武市×××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的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邵武市×××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1〕13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7月21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三稽处〔2021〕135号




当事人:邵武市×××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MA345E×××D


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福清市宏路街道××御景×号楼×××B


负责人人:林××


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17


经营范围:轻重柴油零售;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安防产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电脑及耗材、数码产品、空气净化产品批发零售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根据税务金三系统查询信息显示,邵武市×××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为邵武市×××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6日,负责人:林×××(身份证号码:3501271976××××××17),财务负责人:何×××(身份证号码:3501111965××××××14),公司注册地址:福清市宏路街道×××御景×号楼×××B,经营范围:轻重柴油零售;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安防产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电脑及耗材、数码产品、空气净化产品批发零售。纳税识别码:91350181MA345EA48D ,2016年1月7日认定一般纳税人,公司的所有税种均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管辖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通过税务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于2021年4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2021年4月12日福清市税务局宏路税务分局出具《证明》:因邵武市×××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未按期申报,经我局调查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检查人员于2021年4月12日在福州市税务局外网进行《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检查人员通过税务金三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调取资料对你公司进行比对检查。


1、 涉案发票情况:


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4501000121022311850),证实由广西彰观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7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63130,发票号码07946514-07946520,金额694017.10元,税额117982.90元,货物品名:燃料油,购货方:邵武市彬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开票时间2017年9月12日)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认证抵扣情况: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显示:2017年9月你公司认证由广西彰观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额694017.10元,税额117982.90元,当月抵扣税额117982.90元。


3、资金情况:


通过公司开户建设银行(账户号35050161810700000175)查询,公司银行账户于2017年9月15日转账给广西×××商贸有限公司105850元。其余款项是否支付或支付方式无法查询。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抵扣了由广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117982.90元,发票金额694017.10元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对于该案件证据事实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由广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7982.90元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应补缴2017年9月份增值税117982.9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按7%税率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258.80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按3%费率应补教育费附加3539.49元。


4、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2%费率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2359.66元。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由广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94017.10元,追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80751.26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逾期未缴清税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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