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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后支付股本金是什么意思(股份现金分红是直接给钱吗)

定义:股权代持,又名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借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作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实际出资人负责出资并享有股权收益的一种持股方式。


股权代持原因:


1、为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关于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


2、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不适合公开身份经营公司;


3、为规避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关联交易、竞业限制条款等


分析了各种股权代持的背后缘由后,在实践中因股权代持又有哪些法律风险呢?因为在公司商事经营中,存在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两种身份,一旦双方各自利益出现分歧时,就会有纠纷发生。因此,笔者从两种身份所代表的利益出发,分开阐述各自身份都有哪些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的风险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带来的风险


①名义股东需要承担履行出资的义务。


②当公司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时,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名义股东被当做“替罪羊”


①当公司债务履行不能时受牵连,有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等。


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1)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风险,需承担赔偿损失


(2)名义股东违反代持协议约定,将股权对外转让处分


(3)因名义股东个人债务导致其代持股权被处分


①代持股权被查封或拍卖的风险


②代持股权的权属出现争议,面临诉讼


(4)无法提供代持依据的风险


(5)实际出资人显名地实现障碍


(6)代持股权协议被认定无效


因此,在面对各种法律风险时,如何降低风险至关重要。下面,为大家讲述几种常见的规避方法:


一、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的条款加以降低风险


1、需要订立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


2、《股权代持协议》中某些条款需要专门定制


在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各项权益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以下事项:


①双方的代持关系,约定清楚实际出资人为股权的实际享有者,名义股东仅为其代持,获取一定金额的报酬。


②股权红利的归属、获取和结算方式。


③明确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必须取得实际出资人书面授权。


④明确约定代持股权并非名义股东的财产,并且如果名义股东有配偶的,需要股东的配偶出具承诺,明确表示知晓该股权系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公司股权且不会对代持股权主张任何权利。


⑤设置严格的违约责任,增加名义股东的违约成本,从而起到对名义股东的约束作用,降低违约风险。


在维护名义股东的权益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以下事项:


①约定实际出资人负有资本充实义务,及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明确“因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实际出资人承担”。


二、其他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辅助方法


1、将《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公证;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另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防止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3、实际出资人和公司全体股东(包括名义股东)签订另行补充协议,约定当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成为公司股东时,全体股东承诺同意,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


4、保留好支付股本金和收取股息分红的凭证,同时留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比如出席股东会,在公司文件审批签字等。




律师提示:


股权代持现成为越来越多商业人士的持股方式,首先要肯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协议的合法有效的。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判决文书,这类情况引发的纠纷,常见纠纷类型主要有:(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2)实际出资人确权显名纠纷;(3)实际出资额人债务纠纷;(4)投资人资金性质纠纷;(4)代持股权被转让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等,其中实际出资人确认显名纠纷占比过半。


因此,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权的权责,违约责任,股权归属,委托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拟定好各种声明承诺文件,设计股权质押模式,作好公证公示,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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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股权代持协议模版,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保存收藏。




股权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




名义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权,其中,甲方欲将其中 %股权按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权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权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权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权,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权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权


2.1 代持股权: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 %的股权,计出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权”。


2.2 代持股权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权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权,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权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权收益权利


3.1 代持股权项下的股权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 如财务管理关系,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4.2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4.3 鉴于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且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权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东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


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权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5.4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权的相应处置。


5.5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权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权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6.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权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权。


6.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6.5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6.6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7.1 自代持股权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三】年。


7.2 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持续。


7.3 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


7.4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权。


7.5 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权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


7.6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权。


7.7 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权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


八、保密


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权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与法律适用


9.1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9.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


10.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时候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10.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 日签署于 。同时,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本协议内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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