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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是借方吗(待抵扣进项税余额在借方还是贷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购入的是可抵扣动产,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但由于不动产实行分期抵扣,不动产入账时进项税额只有60%,会导致账实不符,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新增相应会计科目记录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新增“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进项税额=1110÷(1 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2016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2017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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