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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关于暂扣财物的规定)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唐山市国家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我支队决定依法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扣留车辆进行处理。请被扣留车辆所有人自登报之日起3个月内,持扣留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各交通执法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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