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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合同到期了(公司停工停产后,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新冠疫情期间企业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2022年3月11日长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知,机关居家办公,企事业单位停止运营。为了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保卫战,有效帮助各企事业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所对企业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热点、难点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供各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参考。


一、企业因疫情管控或者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在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


1、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第3条、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履行协商程序后,单方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其工资。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可以按以下情形发放工资及生活费: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发放;


(2)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生活费,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长春市为例每月生活费不低于1316元(1880元×70%=1316元),吉林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详见附件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二、如职工为新冠肺炎感染患者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疗期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第2条的规定,对于下列人员,在下列期限内,应支付工资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隔离期内:对于新冠肺炎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或隔离期内或政府实施紧急措施期限内,企业应当按照该员工正常出勤全额发放工资。


2、在治疗期内:在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劳动者享有非因公医疗期,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以长春市为例病假工资标准不低于每月1504元(1880元×80%=1504元)。


三、疫情期间,因疫情原因需要正常上班的人员如何结算工资?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疫情需要正常开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正常上班的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四、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员工正在休产假或正处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产假或停工留薪期是否顺延?


1、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之规定: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即产假按自然日计算。因此,若因疫情停工停产,处于职工正在产假期间的,产假不再顺延。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是为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而给予的休息期间,该期间应以自然日计算。因此,若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处于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不再顺延


五、特殊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企业因抗击疫情需要而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应当服从安排。但疫情期间,企业非因抗疫需要,违反属地停产停工要求,强令员工加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六、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除前述情况外,对于其他身体健康、正常的职工,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终止劳动合同。但根据《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乡社区工作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第7条,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被认定为工伤的,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022年3月12日




附件1: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21〕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附件2: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标准表


序号


期间


性质


薪资支付标准


1


2022年3月11日至复工日(不含复工当日)


停工期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正常发放;


(2)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生活费。


不受停工限制的企业:按劳动合同正常支付工资,如休息日上班,应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2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


隔离期、医学观察期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3


治疗期间


医疗期


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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