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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条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对于员工来说,发薪日大概是一个月里最值得期待的一天了。具体在哪天发工资?企业不能按期发工资怎么办?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能不能享受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8月29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称《修正案(草案)》),拟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对此,《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首月工资的发放规则,即“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正常情况下,企业应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但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发不出工资的话,该如何处理?《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不可抗力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并且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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