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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税法规定(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下,某些企业为扩大销售额,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纷纷采取分期付款的模式,这种销售收款方式给企业的账务处理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果不搞清楚,也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我们先看看财税法规的相应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可见,如果企业采取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企业的税会处理基本无差异,除了提前开具发票外。


下面着重讨论企业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信贷,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收入的金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应收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金成本和实际利率的乘积分期确认为融资收益,冲减财务费用。如果利息费用影响不大时,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从上面这段文字,我们不难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分期收款收入的确认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异,分期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会计上以 “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把应收账款区分为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两部分,对于以公允价值表现的交易价格,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下,应一次性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则在以后各期分期确认为融资收益,记入“财务费用”账户的贷方。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人应付货款的日期,并没有把应收账款做了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益的区分,其中“合同约定”表明不属于权责发生则,“应付货款的日期",表明也不完全符合收付实现制原则的要求。下面举例说明



201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B公司向A公司销售其生产的一台大型设备。合同约定,B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该设备合同价款共计4 000 000元,A公司在2018年至2022年的5年内每年支付800 000元,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商品已经发出,该大型设备的成本为1 656 789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3 032 632元。假定A公司与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收到货款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收入、成本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根据本例的资料,B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3 032 632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


800 000×(P/A,r,5)=3 032 632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出折现率:r=10%


B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18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4 6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32 6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967 36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8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656 789


贷:库存商品 1 656 789


(2)2018年5月1日,因增值税税率从17%降为16%,企业应调整账务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


(3)2×18年12月31日:


确认的融资收益=(4 000 000-967 368)×10%=303 263.20(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03 263.20


贷:财务费用 303 263.20


借:银行存款 (4 640 000/5)928 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00 000×16%)128 000


贷:长期应收款 92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000


2018年度账务处理完毕,汇算清缴时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收入方面,账载金额为3032632,税收金额为800000,纳税调减2232632元


成本方面,账载金额为 1 656 789,税收金额为1656789/5=331357.8,纳税调增1656789/5*4=1325431.2元。


财务费用,账载金额为-303263.2,税收金额为0元,纳税调减303263.2。


该企业2018年度该业务纳税调减2232632 303263.2-1325431.2=1210464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10464*0.25=302616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2616


(4)2019年4月1日,因增值税税率从16%降为13%,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6000


贷:长期应收款 96000


(5)2019年12月31日


确认的融资收益=[(4 000 000-800 000)-(967 368-303 263.20)]×10%=253 589.52(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3 589.52


贷:财务费用 253 589.52


借:银行存款 904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0400


贷:长期应收款 90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400


2019年度账务处理完毕,汇算清缴时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收入方面,账载金额为0,税收金额为800000,纳税调增800000


成本方面,账载金额为0,税收金额为1656789/5=331357.8,纳税调减331357.8元。


财务费用,账载金额为- 253 589.52,税收金额为0元,纳税调减 253 589.52


该企业2019年度该业务纳税调增800000-331357.8-253589.52=215052.68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15052.68*0.25=53763.17


贷:所得税费用 537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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