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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放哪个科目(不征税收入计入什么科目)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正确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财务上十分重要。企业对不征税收入和资金的支出应设置单独的会计核算科目,而免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或亏损则可以按规定进行税收弥补。


文/盛立中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要坚决予以取消。


不容地方“拥税自重”


中国的税收权限一直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我国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除了屠宰税这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小税种外,我国并没有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和减免税权限。


现实中,目前各城市所行的招商引资无一例外地都把减费免税当做政策“质押品”做行销宣传。固然,由于某些税收政策存在天然“漏洞”,以及释法的滞后与缺位,税收实务操作具有“不确定性”。税务部门的顶层释法往往对政策从严解;而地方政府则根据自身利益,进行税收变通,或扩大性解读,或扭曲性解读。税收、非税收入成为地方政府利己主义利益勾兑的玩物。何况,只要有足够的税收寻租空间,路径从来都不是问题。一旦中央与地方的游戏规则被打乱,潜规则成为明规则,破窗效应随之在各地区蔓延发酵,进而损害了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我们看到,新一届政府在全面清理和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方面的力度和决心之大,与以往有很大不同。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为防止中央财政政策走形、失控,中央基本上是隔个三五年就会下发一个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不过,作用并不大,貌似一直处于紧一紧、松一松这样一个状态。一方面,城市经营、GDP考核、官员升迁等,需要借助“税收洼地”这样一个平台;另一方面,文本主义大行其道,财经纪律层层懈怠,到了“一线总指挥”那里已经没有人拿着当回事办了。此次清理整顿的环境亦然不同:“新常态”、“十八大”、“讲忠诚”、“高压线”、“责任人”、“督察组”……已经列举得足够了。在如此鲜明的大环境下,对国务院此番力主的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不能仅仅理解为经济信号的释放,而应从中央向地方各级政府“打政治招呼”的高度去解读。中央下决心终结各地方政府“分而治之”、“拥税自重”,措施不力、行动懈怠,要问责,要拿人。


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


地方政府几近没有税权,既往的承诺在大环境下难以兑现已经确定无疑。企业家们有充足的由头开始把目光转向中央财税政策中现有的各类税收优惠。我们先来解读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作为税收专业术语是在2007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亮相。依此规定,单位或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所谓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此外,税法另行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伴随中国市场化进程,目前企业不仅收入多样,而且获得的各类补贴、奖励款项也五花八门。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减免返还、项目扶持资金、资产无偿划拨等,渠道来源既有各级政府财政、政府所属机构,也有国家重点专项等等,税收实务变得十分复杂。如果一一解读,无疑将增加税法厚度。比如,现行政策明确,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而其他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应该纳税?再如,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税收处理、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供热企业收取的城市供热入网费、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和退税差额补贴、企业从劳保部门取得的各项补贴收入,无不涉及复杂的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


现在人们主要关注到的是企业收到当地政府补贴收入的财务处理问题。按照现行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几项条件缺一不可,其紧要处在于要能拿出“文件”。


“免税收入”的确切含义


与不征税收入相对应,税法中还有一个免税收入概念。免税收入是税法中的古董级税收术语,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只是属于国家明确的不予征税的收入,一般不需办理申请手续;免税收入则是国家为了鼓励某个领域、某个行业(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通常实行行政审批制(现在有些已经改为备案制),需要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从本质上讲,不征税收入是相对于应税收入而言的,而免税收入则是从属于应税收入。我国税法中一般均列有专门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免税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免税收入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政策导向性。不征税收入则有明确的范围,与税收优惠中的免税收入有明显的界限。


税收中的免税收入具有确切含义。除了权限机关因经济等原因出台的特殊规定外,税法中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一)国债利息收入。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具体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正确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财务上十分重要。比如,我国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项退税款项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是有些企业由于分不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常常误将取得的退税款计入免税收入科目。尽管“不缴税”的结果相同,但是蕴含着可能的税收风险,其风险或在若干年以后显现。按照规定,企业对不征税收入和资金的支出应设置单独的会计核算科目,企业在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或者因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或亏损则可以按规定进行税收弥补。


【延伸阅读】


“税收法定”能否终结“半夜鸡叫”


从2014年11月28日以来,相关部委为“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令人瞠目地对成品油消费税额实施“三连跳”,汽油等消费税额由过去的1元/升涨至1.52元/升,大跌有车一族的眼球,被人们喻为中国当代税收史上的“黑天鹅事件”,谓之“权力任性的课税经典”。


我国立法体制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十项专属立法权,个别重要的法律也可通过全国人大授权由行政机关行使。新的《立法法》修正案拟作出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2007年5月29日深夜,在毫无预警情况下,财政部突然决定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至3‰,成功地对中国股市进行了一次偷袭,让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亲历了一番剥肤之痛的税收法制教育,这就是着名的“半夜鸡叫事件”。从2014年11月28日以来,相关部委为“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令人瞠目地对成品油消费税额实施“三连跳”,汽油等消费税额由过去的1元/升涨至1.52元/升,大跌有车一族的眼球,被人们喻为中国当代税收史上的“黑天鹅事件”,谓之“权力任性的课税经典”。


我们就从最新的油品消费税“黑天鹅事件”说起。2014年底,在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内,相关部门借全球石油暴跌之机,N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额,引发社会舆论的巨大斑马争议。饱受社会舆论诟病的是,在连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之后的今天,仅成品油价格所含的各项税收就已经占到成品油价格的近半,而下一次税率调整的时间窗口没有人知道又再何时开启。尤令人揪心的是,一旦“半夜鸡叫”成为展示“权力肌肉”的常态,乃至逾越边界,或将引发社会的不安与动荡,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与市场灾难。


按照税收的属性来说,消费税税额调整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对资源的市场配置影响甚巨,属于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相关部委接二连三地对成品油消费税额调整,依据的是我国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无需再经任何繁杂的“法律程序”。如果消费税额的调整经过全国人大立法明确必须“在人大走几道工序”,这事就不可能完全依着官员的性子来。故此,油品消费税“黑天鹅事件”让人们从多个角度留意到我国的税收法定进程,倒逼全国人大加快收权步伐。社会、媒体最近之所以如此关注《立法法》在全国人大的审议工作,“黑天鹅事件”的频频发生是一个关键由头。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由税务机关直接负责征收的近20个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由全国人大正式立法外,其余税种均以国务院出台税收条例或暂行办法的方式确定、规范。从背景来看,课税权原本是全国人大专属立法权,不过,1984年、1985年两年,全国人大通过两次授权,将设立税收的权力授权于国务院。当时的顾虑主要是唯恐人大烦琐漫长的法律程序跟不上经济改革快速变化的进程,于是,国务院就被授予(拥有)了税收设置调整的权力。固然,这项授权的本意原为“暂行”,然而,这一“暂行”却被行使了长达三十年时间。期间,不断有人就这一有始无终的“授权”公开进行挑战,痛斥利弊。就在2013年“两会”期间,32名全国人大代表还在呼吁将税权收归到全国人大。所谓回归“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的实质,就是把政府征税的权力牢牢关进“法律的笼子”。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素法定,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要素确定,即法律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必须是尽量明确的,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征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素与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擅自变更。惟税收遵循法定原则,有程序正义也有民意基础,才能确保纳税人利益,使国家治理真正进入良性轨道。目前我们也只能希望用税收法定终结政府课税权的随意性,而不能任由“半夜鸡叫”变为税收“新常态”。


收税的技巧莫过于怎么能在一头牛身上完整地剥下两张皮。税收法定固然可以叫停“半夜鸡叫”,但是能否终结官员的权力任性则很不乐观。现在企业家遭遇的很多“黑天鹅事件”都缘于法治不彰。原本很多顶层设计的“良政”,历经官员的层层懈怠,就已经缺斤少两,加之相关部门、相关官员横柴入灶的逆市场化行为惯俗,不可预知的市场风险时刻像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利剑。一般来说,投资人对市场都由着自己基本的价值判断、比较稳定的收益预期。不过,近年来,由于市场波动加大,政策反复多变,资金成本居高不下,中小企业家早已经开始谈钱谈税色变。也正因为如此等等的原因,投资人一般都会精打细算,在财务操作上下足功课,觊觎顺利度过目前的流动性危机。然而,严酷的现实,也是惟一可以确定的事情是,人们根本无法预知官员在何时“一拍脑袋”又会搞出点什么动静来,任何貌似完美无缺的财务筹划随时面临被“半夜鸡叫”颠覆的风险。


比如,各地方政府自行确立的名目繁多的税费减免事项,实际上已经存行多年,这是一个天下皆知的事实。在这场章乱无法的游戏中,既有权力寻租后的利益输送,也牵涉到城市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等各方利益的掣肘。这么多年过去了,从上到下没有人理喻或当真,始终处于积非成是状态。这不,问题来了。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将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并明确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各地区严禁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此一时彼一时,这种“总清算式”整治,地方政府可以一推了之,官员也可能已经高升走人,而在企业家那里却成为“遭遇不可控的突发事件”,不知道又会让多少企业恍然进入“不确定状态”的时光隧道。这么说吧,如果不用法治终结“半夜鸡叫”,老是让纳税人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时不时地“挨上几记闷棍”,甚至不断地移动球门,这个市场也就玩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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