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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怎么做账(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吗)

问题:


我们为高校,单位取得“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否需开具税务发票,缴纳增值税?


回复:


实践工作中,很多财务人员对事业单位满足什么情况下计入“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还是计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是否需要开具票据,又开具什么样的票据?今天我们做一些梳理交流:




事业收入一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事业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对于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当在“事业收入”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财会[2018]34号)解释:“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事业单位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不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第一大点第十五“关于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解释:“单位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另一类是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




在具体核算时,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对于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两者之间区别






事业单位(从政府部门和政府的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的核算)


核算科目


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收入来源


同级财政


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包括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


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包括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


核算内容


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等等)


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实践中的判别方法




有合同或协议


无合同或协议,有指标文件




向事业单位拨付财政款时,附有开展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约定或对价条件


对事业单位的一般性经费补助或拨款,无约定及对价条件




必须完成相应的任务或实现特定的目标,如政府购买服务


无针对这一笔拨款的特定任务或目标




①增值税发票(如免增值税的医疗收入没有增值税发票,但有医疗收费票据);或②非税票据


没有增值税发票或相关票据












案例




例1、某高校A事业单位,2021年10月收到所在地的下级财政部门(非同级财政)经费拨款200万元,用于支持学校事业发展。请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通过哪个科目核算?


1、核算科目




观点一,认为此笔200万元拨款为非同级财政部门支持高校的事业发展所拨付,高校的事业发展就是高校的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以应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




观点二,认为应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理由如下:




①此笔拨款为非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的支出,是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行为,属于经费拨款;




②此笔拨款既不属于财会[2017]25号文关于“事业收入”科目描述的“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的核算范围,也不属于财会[2018]34号文所描述的“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的情形;它不是“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实现或取得”的收入,属于非同级财政部门对属地高校事业发展的经费补助性质,具有无偿性特点,是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我们倾向于观点二。




2、开具票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的规定,此笔拨款为非同级财政对某高校A事业单位的经费补助,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开具范围。




非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此笔款项时没有附加或对价条件,没有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属于对A事业单位的经费拨款,具有无偿性,故也不是增值税票据和非税收入票据的开具范围。




所以此笔拨款不需开具相关票据。




例2、某B事业单位,2021年9月因开展其专业活动(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而取得一笔来自某非同级政府事业单位C单位的收入10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和完成成果与目标。B事业单位此项收费没有在本省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内,因B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项目为“其他非税收入(专户),同时与C事业单位签订服务合同。请问,请问B事业单位通过哪个科目核算?B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开具税务发票?




1、核算科目




此100万元为B事业单位因开展其专业活动(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而实现的收入;B事业单位必须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出具工作成果,为其有偿服务取得的事业收入。因从非同级政府部门C事业单位取得,故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2、票据开具




①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十二)其他非税收入”的规定,B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取得的C事业单位支付的有偿服务收入100万元,属于非税收入,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非税票据收款人名称应为“**国库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②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之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五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规定,B事业单位的此项服务属于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增值税“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的征税范围,并不以拨款性质为转移。




B事业单位此笔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免征范围,所收款项虽然全额上缴财政,但因B事业单位此项收费没有在本省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内,属于其他非税收入,故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第三种情况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的行政单位或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的第十三条“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到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形,符合条件2和3,不符合条件1。




因此,B事业单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法缴纳其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之后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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