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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国家税务局发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

深圳356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附深圳地区刑事案例)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0年3月4日,#深圳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了一批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处罚的公司,共计356家,涉嫌虚开的金额最低为0.94万元,最高的为3400万元。







该批被处罚的公司多为科技、商贸和实业类公司,其中:科技类公司为151家,商贸类公司为98家,实业类公司为95家。此外,还有医药器械类、建材类、电子类等。


就虚开的税额来看:


最低的为:深圳市坚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份,金额5.53万元,税额0.94万元。 税务机关对其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最高的为:深圳市承某电子有限公司在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46份,金额20530.37万元,税额3490.16万元。 税务机关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深圳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1.1.郭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3刑初313、314号


1.3.公诉机关指控: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为非法获取钱财,结伙虚开增值税发票,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731份,税额合计70920021.03元,价税合计488097052.97元;深圳市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冒用他人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共596份虚假抵扣进项税额45491474.29元。


1.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林某1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且帮助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介绍军某某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起主要作用,在郭某某参与的其他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5.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1.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07刑初1613号


2.3.公诉机关指控: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潘某亮(已判)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其控制的深圳市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101家内贸或进出口公司名义,为购票人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牟利。被告人何某某及洪某、黄某、丘春娜、李某、杨某、孔某、许某、向某(上述8人均已判)等人于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先后受潘某亮雇佣参加犯罪活动,分别负责联络客户、领票、开票、税务系统中录票、财务转账、购买虚开公司、统计报表等事务。


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潘某亮等人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298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01409461.2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97935684.88元


2.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5.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1.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304刑初1430号


3.3.公诉机关指控:陈某钟、刘某彬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和陈某鹏、丘某英、陈某滨、陈某璇、刘某钦(均另案处理)进入公司工作,并利用收购11家空壳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打印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上述11户"空壳"公司中的9户公司,从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479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4946643.25元,价税合计240515173.98元


3.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人李某某系接受他人雇请参与犯罪,仅领取少量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3.5.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4.1.叶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刑初98号


4.3.公诉机关指控:叶某控制的某某公司在明知某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某某公司的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公司向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15份,金额共计人民币29226686.66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968535.62元,合计人民币34195222.28元


4.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控制某某公司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叶某是上述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叶某在犯罪中组织员工实施涉案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相关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被告人叶某所判前罪的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作案及被发现时间与前罪的关系及对处罚的影响,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4.5.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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