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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痛苦指数(税负痛苦指数2019)

(本文发表于《中国财经报》20指数14年3月7日)



第一,所谓“人均税负”,在此实指政府财政收入的人均量值,或可称为“人均财政收入”。因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是税收,政府全部收入与GDP之比,通常在广义概念上被称为“宏观税负”——这一概念既已为学术税负界和管理部门所接受,那么把政府收入分摊于全体社会成员,引出“人均税负”概念,学理上按说也并不为错,但就此概念对百姓的感受而言,却与“人均财政收入”的表述发生了重大区别。究其原因,应指出把税收“负担”概念量化到具体的每一个人,很容易引发民众的“税负痛苦”或“税收厌恶”,决不如“收入”概念的人均量化那样容易被人们欣然接受——说到“人均税负近万元”,人们的普遍反映是“哎哟,负担太重!”而如果说“人均财政收入近万元”,则可能会感觉“我们的人均可用财力还很低!”在社会生活中,同一桩事情,仅由于有两种表述,便可能形成两种大相径庭的民众感受与舆情向背。


第二,其实真正有意义的指标,在这里还是作为相对数的财政收入/GDP之比,即“宏观税负”,它反映的是某一经济体在特定发展阶段、特定经济体制和财税制度之下的政府资源(财力)集中度,可籍此具体分析该经济体“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相关特点和政府作用空间。如以这一指标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口径作国际比较,可知我国目前水平不超过35%,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发达经济体,并不存在宏观税负过高问题。


第三,应当说,把宏观税负量化为“人均税负”这一指标的实际2019意义不大,还容易生发误解。因为一是从直观形式看,我国从居民个人那里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目前阶段还不足一成,即十成政府收入中,九成以上是以各种方式从企业那里征收的。二是从实质问题看,总体税负的归宿也决不应平均地落于全体社会成员,税负而应当高低不同,体现税制和财政分配(转移支付等)合成的应有的“抽肥补瘦”再分配功能指数。具体分析则应当指出,企业缴的税,最后的税负归宿并不一定就落于企业自身,除企业所得税这种直接税转嫁机制不太明显之外,形式上由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会依商品的供求弹性与市场竞争关系而发痛苦生较复杂2019的转嫁。经济分析表明,大部分流转税是最终由消费者负担的,所以流转税因其税负可转嫁的特征而被专业语汇称为“间接税”(也就是说间接地相关于税负归宿人)。于是,我国由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特征所形成的税收负担归宿的格局与特点,便成为对“税负压力”问题作出理性分析认识的关键点。


最后,于是可以对以上分析讨论作一小结:“人均税负近万元”这个指向每一位居民个人“税收压力”问题的表述,其实际意义比较有限,且易生误解,从正面而言,应说它可以在面临我国人均财政收入将突破绝对数万元整数关口的当下,进一步唤醒和激发社会成员的纳税人意识,但从负面而言,它并不能较好地反映与揭示我国税制和税收收入结构中的“真问题”,即总体而言间接税比重过高、税制应有的再分配功能明显偏弱这个关键点。我认为当下中国的“税负”问题无法回避,但中国“税负压力”问题的优化,关键其实既不在于降低宏观税负,也不在于指出宏观税负人均指标与“企业上交90%税痛苦收”在直观形式上的不对应,而在于如何使实际的“税负压力”从宏观(社会整体)到微观(单个居民)的结构分布合理化;如何针对财税再分配功能薄弱问题经过改革使之能够得到矫治。在此,有必要援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改革任务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努力把税制改革配套融入优化收入分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改革。这里面需要“攻坚克难”的“啃硬骨头”、“涉险滩”的事项,足以构成横跨我国未来相当长时间段的一种历史性的考验。



贾 康 介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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