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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全文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权抵押财产的确定)




今天,禅法君为大家带来金融担保十大典型案例的最后一期。通过裁判思路分析和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发挥金融专业审判对担保业务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增强金融机构、担保人对担保业务风险的防范能力,降低金融风险。


案例一:


贷款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加重担保人责任的条款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出的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的债务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及裁判要点:


被告吴某向I银行申领信用卡,黄某作为保证人。后因被告吴某透支消费未按期还款,原告诉讼要求吴某偿还欠款本息95000元,并要求保证人黄某对全部欠款承担保证责任。事实查明:原告与保证人黄某签订的《信用卡保证合约》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被保证人信用额度调整等情形而改变。案涉信用卡在使用中多次提高信用额度,保证人对此并不知情。



经审理,法院判决黄某对超过提供保证时I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的欠款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首先,案涉《信用卡保证合约》系发卡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相关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保证人协商,且发卡行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保证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该合约虽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被保证人信用额度调整等情形而改变。但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卡行与持卡人单方提高信用额度,让其承担不可预期的过重的保证责任,明显有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格式合同条款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发卡行与持卡人经协商提高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出的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的债务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免除债权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会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变动,要求保证人对变动后加重的部分承担责任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案例二:


动产浮动抵押的财产至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尚不能明确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及裁判要点:


J银行向佛山某公司发放5300万元贷款。佛山某公司将其现有和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钢材)抵押给J银行,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后因佛山某公司未按约还款,J银行起诉要求偿还欠款本息,并对佛山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经现场勘查,佛山某公司处已无钢材或其他抵押物存放。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J银行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佛山某公司以其现有及将有的钢材作抵押,属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鉴于动产浮动抵押是不以特定的动产作为担保标的物,只有因担保权人对担保权的行使、债务人违约等确定事由发生而转换为特定担保时,才以抵押人当时拥有的约定范围内的动产转化为确定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对于浮动抵押确定时属于抵押人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J银行在要求行使抵押权时对其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均未予明确,且对抵押物的现实状况明确表示不清楚。经法院现场勘查,佛山某公司处现已无钢材存放,故无法认定抵押物真实存在,J银行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丧失。



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特定化。债权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后,应该加强对抵押人抵押物的监管,有效降低抵押物“浮动性”的风险。银行采取浮动抵押的贷款方式应谨慎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信誉良好、业绩优良、资产负债比例合理的抵押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贷款额度,约定好监管规则,最大限度保障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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