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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最近税收优惠政策频出,无一例外,全是减税或优惠政策。事是好事,只是政策规定中多了很多新名词,导致增值税的整体税制越来越复杂。


小何前天讲了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今天再理一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如何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由来


2019年3月5日提出,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即16%的税率要降到13%,10%的税率要降到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那么,6%一档的纳税人怎么办?6%的服务业大多是营改增项目,原来在营业税适用3%-5%的税率。此次税率下降,导致生活服务业在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可能不减反增。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保证税负只减不增;


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至此,增值税的加计抵减的新政策,由此诞生。




适用范围


小何本来以为只要是适用6%税率的纳税人,就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是政策规定与宣传、与想象又有不同。按文件规定,可以加计抵减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类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较好理解,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等业务,适用税率9%。


电信服务也好理解,就是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类,适用税率分别9%和6%。


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就包罗万象了,现代服务,是指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比如技术服务、咨询、物流等服务。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老百姓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理发、吃饭、沐浴、住宿什么都在其中。这两类基本适用6%的税率,但有两个特殊的行业,不动产租赁适用9%税率,动产租赁适用13%的税率,此次也能适用加计扣减的政策。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见下表:










想要享受加计扣减政策,除了必须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还必须: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该单位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如何判断50%?文件规定:


如果是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也就是说,2019年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按照前一年的四业销售额是否超过50%,超过50%,四业就是该单位的主营业务,方可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如果成立不足一年,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判断。比如2019年3月成立,就可以按3月这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但如果是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需要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的销售额中四业占比是否超过50%,符合条件的即可自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享受,即可以追溯享受。



如何抵减




分为计提可抵减额和抵减应纳税额两个步骤


1.计提


首先,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示例1:小何公司2019年4月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无进项转出,也无其他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10万元×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万元=0 1万元 -0


2.抵减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示例2:如小何公司2019年4月当期销项税额为8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应纳税额为0,刚示例1中的加计抵减1万元,当期不得抵减,结转下期。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示例3:如小何公司2019年4月当期销项税额为12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应纳税额为2,刚示例1中的加计抵减1万元,当期可全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1万元=销项12-进项10-加计抵减1。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示例3:如小何公司2019年4月当期销项税额为10.5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应纳税额为0.5万元,刚示例1中的加计抵减1万元,当期可抵减0.5万元,余下0.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当期应纳税额0万元=销项10.5-进项10-加计抵减0.5


不得抵减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4、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注意事项


1、本次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有时间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这点需要在2021年关注一下,可以在年底进项税额票留待下年抵扣,而优先将留抵的加计抵减额用掉。


2、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一般是根据以往销售额判断是否可以抵减,当期销售额影响下期是否能抵减。


3、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可以补提,可以当年追溯调整。




违法责任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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