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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投资公司股东变更(国家工商局对投资公司法人变更)


一、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公司法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股东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司法人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变更,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局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投资公司间。


(三)申请文件、材对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投资公司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投资请文件、工商局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国家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股东人应当自收到《受国家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上海市,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上海市件、材料原件,变更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投资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司法人的决定。


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变更的合法性公司法,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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