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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旧滞纳金对比(税收滞纳金纳税额增加还是减少)

一、案情概况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广源机电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提起复议或诉讼。


2006年税务局作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广源机电公司逾期仍未履行。


2019年税务局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对税款和滞纳金进行了划扣。




二、争议焦点

时隔13年作出强制决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已超过本金,是否合理?





三、焦点分析

本案中出现滞纳金超过本金是否合理的争议源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冲突。


>>《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实施细则》对法律实施作进一步解释,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止。换句话来说,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一个责令限期缴纳,期满仍未缴纳,次日起至解缴税款,为滞纳金加收的实际天数。


>>《行政强制法》


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本金。


法律规定出现冲突并不罕见,选择适用的法律应遵从法律优位原则,即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本案中,两法出现冲突,显然应该遵从《税收征收管理法》,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最终,法院支持税务局的强制执行决定。





四、案件提醒

欠缴税款,除了加收可以超过本金的滞纳金外,还可能被强制执行,阻止出境,公布名单。但基于“碎”法复杂性及会计核算的繁琐性,我们未必能做到知法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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