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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武宣县国家税务局(广西省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



十起发票违法典型案件


一、来宾市展宏电脑制衣有限公司等四家制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来宾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来宾市展宏电脑制衣有限公司、来宾市嘉荣电脑针织有限公司、来宾市汛兴电脑针织有限公司、来宾市广利电脑制衣有限公司等四家制衣公司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购销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金额1012.66万元,税额172.15万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78份,金额2.21亿元,税额3753.35万元。四家制衣公司控制人周某等5名涉案人员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依法判处3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800万元;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李某非法所得7.347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防城港鲁桂纺织有限公司让他人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


经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公安、国税联合调查,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以姜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成立防城港鲁桂纺织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出口业务的情况下,虚构出口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768.99万元,已收到退税款662.38万元。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认定姜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李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张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免予刑事处罚;王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免予刑事处罚;张某退出的赃款49.4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广西孚赛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偷税案


经原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广西孚赛特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大头小尾”方式开具建筑业发票86份,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税款19.35万元。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原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做出追缴税款19.35万元、加收滞纳金3.85万元,罚款19.35万元,合计42.55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四、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贺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周某时任贺州市医药公司销售一部负责人,为了非法抵扣税款,于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8%左右的比例,支付29.21万元开票手续费,取得湖北某医药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金额308.28万元,税额52.41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偷逃增值税52.41万元。贺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贺州市医药公做出追缴税款52.41万元、加收滞纳金9.87万元,罚款62.89万元,合计125.17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五、桂林力榕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章偷税案


经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2008年至2012年期间,采取“大头小尾”方式开具货物销售发票99份,隐瞒应税销售收入479.44万元;向他人购买假发票填开23份,隐瞒应税销售收入131.33万元;借用他人发票填开92份,隐瞒应税销售收入74.12万元;以及故意少申报应税收入的手段,共计造成少缴增值税20.79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57万元。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29.36万元,加收滞纳金17.51万元,罚款13.29万元,合计60.16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柳州市沛莒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偷税案


经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因上游供货商无法提供发票,采取按开票金额支付10%手续费的方式,从第三方非法取得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3.82万元,税额61.85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偷逃增值税61.85万元。因该公司还存在其他涉税违法行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追缴增值税100.84万元,加收滞纳金1.03万元,罚款65.06万元,合计166.93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广西南宁亚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偷税案


经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2012年12月间,非法取得13份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5.61万元,税额21.35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21.35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2.12万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追缴税款43.75万元,加收滞纳金4.87万元,罚款21.087万元,合计70.49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八、广西防城港市越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抵扣税款偷税案


经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2010年12月间,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非法取得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32.95万元,税额56.6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偷逃增值税56.6万元。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追缴增值税56.6万元,加收滞纳金9.22万元,罚款28.3万元,合计94.12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九、融安县龙腾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案


经融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构购进杉原木、松原木业务,虚开收购发票203份,金额187.81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偷逃增值税24.42万元。融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追缴增值税24.42万元,加收滞纳金5.29万元,合计29.71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武宣铁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运输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


经武宣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1月至8月期间,非法取得虚开的16份运输发票,金额1117.8万元,税额78.25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偷逃增值税78.25万元,武宣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税款78.25万、罚款1000元。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如何开具规范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实现、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如何识别真假发票:


① 简易鉴别方法。一是使用验钞笔在发票上进行照射观察,如发票有荧光条存在,该张发票即为真票;二是使用放大镜察看发票票面上的印花图案是否清晰,如果图案模糊一片,则为假发票。


② 网站查询。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站的“发票信息网上查询”界面进行查询。


③ 电话查询。拨打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⑤ 对于疑似假发票,持票人也可持发票原件到当地税务机关辨别该发票的真伪。


▍责任监制:郭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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