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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税2019 13号文(财税2018年80号文件参考一下)


中新网南宁3月5日电(范雁阳 张雁 吴丽叶)为彻底解决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难题,加速推进广西重大交通项目建设,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印发《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老项目”“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缴纳标准及缴纳主体,并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提出具体要求,加快推进重大交通项目建设进度。


为有效解决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难题,广西按照“老路老办法、新路新办法”的原则思路,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措施》明确,在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前,“老项目”(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并已纳入《县县通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方案》,且明确按“区市共建”模式推进的自治区重大高速公路项目,或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并与各市签订征地拆迁三方协议或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总包干协议的自治区重大铁路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按照一般耕地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最高4万元/亩、旱地最高2万元/亩标准缴纳;在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后的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针对“新项目”则采取“新办法”。《措施》明确,除前述项目以外其余广西自治区重大交通项目和其他一般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确实无法落实的才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现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此外,“补充耕地指标”采取“调剂方式”,即项目所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先从项目所在市、县补充指标储备库中划转补充耕地指标予以调剂落实,如项目所在市、县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不足的,可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向广西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调剂费用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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