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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崂税通〔2021〕12423号


青岛正都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370212679064261


  事由:松岭路1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0831401号,地号:1200100131033000,土地面积:200667.70平方米,部位999)及地上附着物(草皮、树木、岗亭等)抵债应缴税款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三十四条以及山东省地税局2017年第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税收法规。


  通知内容:


(1)、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2019)鲁02执恢1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定按流拍价316020000元抵债。


  增值税:316020000/(1 5%)*5%=15048571.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048571.43*7%*50%=526700.00元、教育费附加15048571.43*3%*50%=225728.5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5048571.43*2%*50%=150485.72元、印花税316020000*0.05%*50%=79005元。(2)、土地增值税收入: 316020000-15048571.43=300971428.57


  扣除项目成本:120000000(土地) 3600000(契税) (526700 225728.57 150485.72 79005)(税金)=124581919.29元


  增值额:300971428.57-124581919.29=176389509.28元


  增值率:176389509.28/124581919.29*100%=141.59%


  适用5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及15%的速算扣除税率


  应交土地增值税:176389509.28*50%-124581919.29*15%=69507466.75元


  以上土地转让环节应交税款合计:85537957.47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通知10日内到崂山区税务局缴纳上述税款,逾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如对我局的决定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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