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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

企业在生活中的定义较为宽泛,从生活常识上来说大到上市公司小到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我们口中的企业,但是企业法人是否与上述的范围一致?因为根据现行《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可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此可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而对于企业法人的范围却并未明确其边界,故为明确边界对于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仍然值得本篇幅进行探讨。


首先企业法人不仅限于狭义上的公司,因为无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还是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条的规定均可见其表述均为公司是企业法人,而并未表述为企业法人是公司,可见公司是企业法人的表现形式之一,但不是全部表现形式。


根据现行《民法典》在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对于法人的分类来看,法人细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而从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中窥见,该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由此也就可以引申出营利法人的范围包括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法人,此处的“其他企业法人”的表述也佐证了公司是企业法人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除公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具备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此看似能够推导上述企业即为现行法律法规下的企业法人的范畴。


但是对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可以发现,该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其中包括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而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并行列举,由此似乎也可以推导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范围并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等。


上述观点在《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也予以了确认,该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而众所周知的是企业法人必然拥有法人资格,很明显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是《民法典》都明确了企业法人的范围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但是并不涵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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