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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支出的税法规定(工会经费税法规定如何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依据:


工会经费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有着最典型的共同点,都是依附于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而产生的,因此,也被称为“(工资)三项附加费用”或“三费”。其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全国总工会决定从 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知,工会经费有两种拨缴方式,直接拨缴给工会组织,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受委托的地税机关代收,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据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会经费不是凭发票而是凭拨缴的专用收据(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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