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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回答:可以。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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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尚未分配给合伙人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具体案例:我们公司是由多名合伙人共同建立的合伙企业,请问如果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后,没有向个人合伙人分配分红,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需要。


首先,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其次,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合伙企业在取得投资分红后,虽然还没有向个人合伙人分红,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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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转增资本股东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案例:我们是一家注册资本为七千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有部分为自然人股东,现经股东会决定将 1 亿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那么请问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回答:转增资本时该部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看自然人股东的身份:


如果是居民个人,需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外籍个人,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是企业的留存收益,该部分收益并没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现在以该部分收入转增资本会增加股东的股本,其实质是股东以其取得的税后收入再次投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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