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委托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办理萨摩亚公司注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处理萨摩亚公司注册 事务。
第二条提交文件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提交如下文件:
1、全体股东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
2、全体董事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
3、公司名称;
4、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5、客户通信地址;
6、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三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各种材料。因甲方的原因或其他非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的委托事务的延误,其责任不应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将于材料准备齐全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事项。
(三)乙方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定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
(二)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其余款项待注册完成后的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
(三)甲方违反以上条款迟延支付当期费用,则乙方在尽到催告义务后有权中止委托事务直至甲方补交当期费用。因此而造成的委托事务的延误或终止,其责任不应由乙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甲方可通过现金/电子转账/支票/汇票(选择请打"√")的方式付款。
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五)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出具正规税务发票。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乙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注册工作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六条保密条款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七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九条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的传真或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约定: 。
甲方: 乙方:
_________年 月 日 _______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萨摩亚公司注册完成后所得文件
1、公司注册证书
2、首任董事委任
3、文档存放地址证明
4、股东名录
5、董事名录
6、秘书名录
7、股份转让
8、注册抵押
9、股票
10、公司章程
11、公司印章
12、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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