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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申报(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问: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湖北省规定,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24号)的规定,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湖北A公司所属员工A为残疾人士,2019年1月6日取得上年12月工资1万元,仅考虑费用减除标准,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甲公司发放A1月工资时应预扣其多少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0000-5000=5000元


2019年1月累计应纳税额=(2019年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5000×3%=150元


2019年1月累计减免税额=2019年1月累计应纳税额*减征比例=150×50%=75元


2019年1月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2019年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50-75=75元


应当注意:1.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免类个人所得税优惠,由扣缴单位在人员信息采集处正确录入残疾证信息即可,无需专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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