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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项目偿债能力分析及风险评估报告)

据灯塔专业版项目数据,截至2月9日晚21时17分,2022年全国院线电影总票房(含预售)正式突破100亿元大关,用时40天,刷新中国影史年度票房最快破百亿纪录。


但电影投资真的风险评估“一本万利”吗分析



2019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打掉一个利用“众筹拍电影”的影视投资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王某、杨某等34名团伙成员勾画出一个惊天骗局,使受害人近2000万元的投资打了水漂。


根据警方侦查,该团伙以王某在北京注册的电影偿债能力制作公司为基础,设计出“众筹拍电影”骗局的详细流程,分析报告利用“美女”拉拢、“内部消息”、“高额回报”等为诱饵实施犯罪。


2020年9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沪上首起通过虚增制作成本、夸大预期收益骗取投资人投资款的影视报告投资合同诈骗案侦破情况。


经警方调查,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包某在尚无能力支付投资款的情况下,用名下公司先行与某电影出品方签订协议,购得某电影18%份额的风险评估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随后,包某公司宣称有部2.6亿元大制作,预期票房保守估计可达20亿元,投资100万元可获得360万元收益。包某等人违反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的约定,以其与出品方签订的协议为掩护,混淆“版权”与“票房收益权”的概念,骗取260余名投资人投资4500余万元购买所谓“收益份额”。后该影片票房仅6300万元,包某等人以此按比例兑付投资人投资收益共计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巨额亏损。其中,报案的何先生投资50万元购买了该电影0.25%的版权收益,仅兑付到1.3万元。


北京海淀法院民事审判四庭法官助理耿瑞璞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从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中投资者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来看,电影份报告额持有者仅持有电影的小部分份额,通过将电影份额二次拆分后再“出售”给投资者,这是典型的“杀猪盘”——“高溢价”陷阱。


例如,一部电影经出品方核算后总成本为1000万元,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取得其中10%的份额后,分析再将10%的份额拆分为100份,众筹募集到1000万元,即产生了900万元的溢价,投资10万元仅取得电影0.1%的份额。投资者认为该电影的总成本为1亿元,而实际成本只有1000万元,即使电影如期上映,0.1%的份额也很难取得投资者预期的票房收益。


提醒


勿将回购条款当保底保险


在耿瑞璞看来,灯塔电影拍摄受制于资金、演员、审核等多重因素,时常存在延期上映或无法上映的风险。因此,投资及者想分得票房收益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电影份额持有者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为了打消投资人的疑虑分析报告,记者看到项目,海淀法院审灯塔结的多起案件中,其电影投资协议中均约定,如电影未能如期上映,影视公司将按照投资本金外加年化8%-10%收益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持有的电影份额。这一保底条款让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很多人放心把钱投了出去。


对此,耿瑞璞分析指出,合同中的回购条款不同于抵押、质押等物权性担保及保证,属于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这类担保既不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也不同于增加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保证,其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偿债能力,属于“我为自己代言”的行为。因此,除非公司自身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否则合同中回购条款的担保作用实际上微乎其微。


耿瑞璞提醒说,第一,影视公司是否告知投资者其持有的电影份额及电影总投偿债能力入,电影出品方是否知及悉影视公司出售影片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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