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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根据通知,保险代理业务方面,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设立准适用保险代表处专业代理机构的在相关规外资企业定。


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外资代理机外资企业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中国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经营范围


保险公估业务方面,经营保代表处险公估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公估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保险公的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中国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据悉,早在今年4月27日,银保监会发文推进保险业对在外开放,相关措施包括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经营范围代表处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设立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等。(中新经纬A外资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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