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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和股权被变更(变更法人是不是就是变更股权)

印章作股权为企业开展合法业务的重要凭证,在日常商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有人不惜以身试法,伪造公司印章从事非法活动,最终害人害己。


火烧公司法眉毛的沈杰顾不上多想,于当日向110报警,请求立案侦查,并对其犯罪行为予以严惩。此时,身在福建的李家礼也火急火燎地赶回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6月29日当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环山派出所受理此案。同时,榕鹏公司、沈杰、李家礼也向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下称审批局)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许可。


在报警、投诉、举报三措并举完成之后,沈杰、李家礼仍放心不下,唯恐期间被他人持榕鹏公司印章签订非法合同或对外担保,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



沈杰、人和李家礼当时最想知道的,是谁在伪造公司印章、变更法人?目的是什么?他们火速赶到审批局,提出就是申请查询变更登记档案。经查询,是河北衡水人氏邵某春!


查询中还发现:一是法定代表人任职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使用的公章系伪造;二是变更是不是为法人的邵某春与榕鹏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杰、监事李家礼未曾谋面,更无瓜葛;三是变更申请登记表中使用股东李家礼的身份证件非本人现使用的身份证,系伪造;四是所提交材料中的2021年4月1日的《榕鹏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下称《股东决议》)选举邵某春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决议由公司另一股东杨某辉独自签字、记录人杨某红签字。


看到邵某春提交申请变更资料中的《股东决议》,沈杰想到了另案。


2021年6月7日,杨某敏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榕鹏公司为原告在文登区人民法院(下称文登法院)起诉沈杰,文登法院以(2021)鲁1003民初3793号案件受理该案;杨志敏提交一份《股东决议》,却选举杨某敏本人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决议由股东杨某辉独自签字、记录人杨某红签字。——两份《股东决议》时间同为2021年4月1日,但内容不同,且都由杨某辉独自签字。


文登法院原定于2021年7月26日开庭,7月23日,杨某敏在被知晓沈杰发现其违法行为后,马上以虚构的已与沈杰协商好为由,向文登法院申请撤诉。文登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慎重处理。


据此,真相已经大白:原来这一切都是杨某辉一手策划。



经查,事情起因是沈杰与杨某辉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1年8月6日,沈杰与杨某辉等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榕鹏公司80%股权中的30%转法人让给杨某辉等二人。杨某辉于2011年8月11日经工商变更登记取得30%的股权,并依法成为榕鹏公司的总经理。接任后,杨某辉未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义务,不支付股权转让余款,也不配合公司经营管理,更不参加关系公司重大运营事项的股东会,还将存放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保险柜钥匙擅自带走离开公司,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多万元。


沈杰于2012年6月14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威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杨某辉等二人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股东和总经理职公司法责,并支付股权转让余款。2014年6月16日,威海中院作出(2012)威商初字第56号判决书,驳回沈杰诉讼请求,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沈杰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损失和惩罚性利息。


这个判非所诉的结果令沈就是杰无法接受。2014年以来,沈杰以威海中院民法人二庭原副庭长宫某军在榕鹏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涉嫌枉法被裁判为由,实名不间断进行举报,一度引起法学界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2021年4月25日,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威海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法官宫某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目前正接受威海市环翠区监委监察调查。


这条消息让面临崩溃的沈杰松了口气,同时让杨某辉坐立不安:主审、经办法官宫某军被查,如果相关部门继续深挖并对其枉法裁判的错案予以纠正,后果难以预料。为此,不如铤而走险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既成事实,或许能变被动为主动,所以有了文章开头一幕。



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根据沈杰、李家礼的报案材料及大量事实证据,于2021年7月10日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同时,股权对于他人伪造榕鹏公司印章,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变更法人登记,审批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7月14日和21日两次发出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拟撤销变更登记,并举行听证。


2021年8月2日听证会期间,经审批局工作人员与杨某辉现场对质,其承认公章是私自刻制,邵某春提交的变更材料使用的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8月3日,审批局予以撤销原法人变更,恢复原法人为沈杰。变更


值得肯定的是,在这次风险应对中,审批局接报后能够及时启动响应机制,撤销并恢复法人登记,对防止事态恶化和榕鹏公司及时止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杨某辉、邵某春的行为导致榕鹏公司账号资金无法使用,变更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是不是无法支付,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人和已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犯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起危机事件应对中,有几点经验值得总结:一是及时报警、举报、投诉三措并举,第一时间阻止事态恶化;二是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程序,使潜规则失去优势;三是坚持理性客观,有理有据;四是锲而不舍,不放弃、不妥协;五是敢于公开发声,终有斩获。这些看似平常之举,实属教科书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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