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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秦淮法院


赵婷婷到庭应诉时表现得很委屈,她对普拉达公司6万元的赔偿主张也表示难以接受。“我文化水平不高,根本不认识这个牌子,而且就算卖了假包,一个包才卖300多元,假一赔三就是了,凭什么要我赔这么多?”


判决: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1.2万元


“普拉达公司所享有的‘PRADA’商标专案件用权受法律保护,该公司有权对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婷婷经营箱包店所销售的侵权商品为皮包,属于“PRAD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被控侵权商品多处案例突出标有“PR侵权案ADA”标识,箱包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普拉达公司享有商标专用知识产权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故该箱包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普拉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秦淮法院结合“PRADA”商标的知名度、赵婷婷仅系普通销售侵权且经营规模较小等综合因素,判令赵婷婷停止侵权并赔偿普拉达公司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知识产权

法官说法:


并非消费纠纷,认为“假一赔三”是误区


“不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到庭应诉时,因为法律知识缺乏,面对相对较高的索赔金案例额,经常会像侵权案赵婷婷一样存在‘假一赔三’处理即可的认识误区。”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但所谓“假一赔三侵权”实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而这类案件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主体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黄茜介绍,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箱包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文同时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案件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校对 盛媛媛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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