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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再审期限解释(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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