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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汇总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连税稽二处〔2021〕36号


连云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645099):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你公司2017年1月-3月共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起止号65691399-65691598、65794444-65794643、13731766-13731965,开具452份,开具金额金额44953698.79元,税额7642128.79元,向下游兰州永强化工有限公司、西安怀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伟尊腾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江文超越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鹏飞运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创盈成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宽宏商贸有限公司等7户单位虚开“聚丙烯”“热卷”“铁艺铸铁暖气片 废铁”“镀锌管”“不锈钢”等货物,合计开具金额44953698.79元,税额7642128.79元。


证据及理由:


1.纳税人状态信息异常,检查期间为“非正常”状态


经多次联系和公告,均无法查找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人签收,为“非正常”状态。


证据:


(1)《税务登记表》、(2)《纳税人状态变动表》


2.纳税人注册、经营地址异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基本证据要求,检查人员赴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砚台街”进行实地查找,实际并未在该地址经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所留联系电话无法接听或空号。银行账户未发现你公司注册资本注入。《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中未发现与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关的水、电、气及办公用品发票信息。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在连云港市税务局外网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证据:


(1)《税务登记表》


(2)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无人签收及现场笔录和送达公告。


(3)《进项发票统计表》


(4)《砚航社区居委会说明》


3.纳税人长期申报异常


经查,你公司2017年集中在1月至2月开票,仅2017年1月-3月有申报记录,后无申报记录,应纳税额6002.74元,无入库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6200000420072004342,证实你公司向兰州永强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涉案发票金额5290940.18元,初步判断你公司开票后走逃证据:


(1)《增值税纳税申报记录》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


(3)《证实虚开通知单》


(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明细清单


4.无开具发票所列品名所对应生产、购买记录


根据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要求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比对分析,检查人员从《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信息,你公司为商贸企业,未发现你公司开具发票所列货物的购买发票信息,未见银行资金流对应的所销货物的采购资金流出。你公司2017年1月-3月共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起止号65691399 -65691598、65794444-65794643、13731766-13731965,开具452份,开具金额44953698.79元,税额7642128.79元,向下游兰州永强化工有限公司、西安怀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伟尊腾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江文超越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鹏飞运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创盈成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宽宏商贸有限公司等7户单位虚开“聚丙烯”“热卷”“铁艺铸铁暖气片 废铁”“镀锌管”“不锈钢”等货物,合计开具金额44953698.79元,税额7642128.79元。


你公司向上述企业销售的货物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购进货物普通发票,购进与销售的货物不匹配。


(1)上游发票清单


(2)下游发票销售清单


5.银行资金流异常


根据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第四款资金流相关情况及证据要求,向相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走逃(失联)企业所有已知银行账户及相关联人员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你公司银行账户体现的资金流与所购销货物货款不对应或无资金流对应。


证据:


银行账户查询反馈记录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明显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三条(三)“根据审理意见定性虚开的,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及《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的规定,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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