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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核定征收公司注册(怎么注册核定征收的公司)

朱女士今年53岁,2011年入职某投资公司,先后担任过项目经理、工程总监等管理岗位。朱女士诉称,2018年10月,因公司业务调整且朱女士负责的项目完工,公司便与当时已年满50周岁的朱女士商量办理提前退休。朱女士年薪达30万,为弥补她提前5年退休的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提前退休补助》,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朱女士提前退休补偿金100万元。同时考虑到朱女士系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公司将另外再支付30万元补偿金(这笔钱已于2019年1月24日支付)。之后朱女士如约办理了退休手续,从2019年3月起她便开始领取了养老金。但两年的时间即将过去,一直到2021年9月,公司仍未按照协议支付100万元的提前退休补偿金。朱女士多次讨要无果,无奈之下只得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100万元补偿金及逾期利息2.5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静安法院经过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及法庭审理,双方均认可《提前退休补助》的真实性,系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无效的情形。在判决前,结合证据等相关材料,梳理了本案的三大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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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退休前是否从事管理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的岗位、职级划分较为清晰。而民营企业员工是否属于管理岗位,司法实践中,可根据签订劳动合同载明的工作岗位、实际工资水平、具体工作职责、是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必要情况下可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身份予以配合说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朱女士岗位为设计总监,《提前退休补助》上亦明确朱女士为提前退休,故法院最终认定朱女士属于管理岗位,虽已满50周岁,但系提前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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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


公司对于朱女士提前退休给予补偿款100万元的约定,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不符合赠与合同之无偿、单务之法律特征,故公司不享有赠与合同撤销权,应继续履行补偿金的支付义务。30万元的支付时间晚于《提前退休补助》签订时间,且朱女士未能就30万元补偿不包含在100万中的主张提交任何证据,故该30万元应予以扣除,公司应支付剩余补偿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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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可否主张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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