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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的使用方法(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用)

三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这次降低增值税税率对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产品出口、增加劳动就业、促进转型升级和稳定经济增长将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其中,政策的第五条及中税解读如下: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税解读:


本条规定主要是取消了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政策。本条规定中明确,“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二条中明确,“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一是纳税人2019年3月份税款所属期购置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在4月份纳税申报期办理申报时,仍然需要执行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的规定,只能先抵扣60%的进项税额,剩余40%进项税额要在5月份申报期办理4月份税款纳税申报时,再转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二是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应在5月份纳税申报期办理4月份税款纳税申报时,再转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在解读政策的第七条加计抵减政策时,丁老师提到,购置不动产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部分转入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第七条加计抵减政策原文如下: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税〔2016〕36号规定:购置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文中,描述的“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指的就是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的部分。这部分金额本次不但可以抵扣,而且,在4月份税款所属期中,还可以享受10%的加计抵减政策。


40%×(1 10%)= 44%


之前暂时不允许抵扣,现在,不但允许抵扣了,而且,抵扣金额还可以再增加10%,真有点“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的意思。不动产的原值大,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大,被列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也大,现在,允许抵扣了,企业平白地增加了4%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智能会计中关于购置不动产的算法,也在做同步处理,原记入“22210401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科目的余额,将会被自动转入“222101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表原附列资料五中的“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将会在4月份的申报表中,转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这个余额在加计10%后,同时会体现在,4月份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新增加的加计抵减情况下的“本期发生额”中。


从事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企业,你们在去年有购置不动产吗?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转入进项税额时,要记得还有10%的加计抵减政策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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