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江苏省工商局公告送达要求(工商局公告送达期限)


丙小贷公司与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地B法院于2018年6月4日向工商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甲公司在银行的上述股份,工商局协助办理了股份冻结手续。


我公司仲裁胜诉后,于2018年8月3日通过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名下案涉股份强制执行时,丙小贷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系第一顺位查封人,我公司属于轮候查封,无权处分上述股份。


问,我公司与丙小贷公司是否是第一顺位查封人?



律师回复:

本律师认为:你公司理应是第一顺位查封人。


实务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公告的查封,法院应当依据《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第十七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股权的冻结。实务中对此没有争议,但实务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如何操作存在争议。特别是江苏省工商局苏工商注[2008]266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冻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的法律文件后,应函告人民法院无法协助执行并表述理由。因此全国多数法院对股份公司股份查封仅仅是到股份所在的股份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但,在2014年10月10日生效的[法〔2公告014〕251号]文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工商局在规定中并未排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的适用,该规定出台后实务中大多法院在冻结股份是都是采取的“向市场主体送达协执” “要求要求工商局公示”的双操作。你问题中提及的丙小贷公司申请冻结在你公司申请冻结之后,且B法院并未向该商业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你公司申请的A法院向该商业银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且向所在工商局要求协助公司公示,至于未得到工商局的受理,不是你公司过错。你公司理应属于第一顺位查封人。



相关法条:

《查扣冻规定》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二) 住所;(三)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 注册资本;(五) 公司类型;(六) 经营范围;(七) 营业期限;(八)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送达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期限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11.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要求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江苏省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期限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江苏省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



案例参考:

(2016)苏执复141号



实务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机构不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登记机关?行政实务和司法实务中均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一理解分歧造成人民法院对此送达类性质公司股份的冻结,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法院冻结的协工商局助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和工商总局对此也无具体的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除公司的一般登记事项外,股份有限公司仅要求登记“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他包括股东名称、股东所持股份等都已不是法定的登记情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登记机关。


即便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工商机关进行了登记,但由于“发起人股”的转让、变更已明确不是登记事项,工商机关难以确定具体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份额,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过程中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助的理解和做法明显与行政实务冲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