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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民法典规定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有哪些)


《民法典》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意义


从民法典立法层面看, 《民法典》生效之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采纳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有实行的“全面赔偿原则” ,哪些也称“填平原则” ,即对权利人的赔偿应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以《著作权法》为例,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确定顺序依次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即所谓的“法定赔偿” 。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力度的需求下,客体惩罚性赔偿制度仅散见于个别修订后的单行法,如《商标法》 (2019修订)规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规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哪些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也将“一倍以上五倍的以下”的民法典惩罚性赔偿原则纳入其中。


《民法典》生效后, “填平原则”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仍将占据主导作用,同时将在特定情形下辅以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及其客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一)作品; (二)发明、实知识产权用新型、中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保护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惩罚性赔偿规定将适用于上述所有的知识产权客体,实际上拓宽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属于产权领域的适用范围。而在构成要件主观方面, 《民法典》以“故意”替代“恶我国意” ,统一了判罚标准,降低了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认定标准,加权利强了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 《民法典》确立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仍需进一步细化,如对于“故意”和“情节严重”如何准确我国理解和适客体用、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进行限制等不仅需要在司法解释及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做进一步的规定,也需要在司法规定实践中结合具体个案综合判定。


权利人视角:在新制度下如何才能达到理想的维权效果


权利人衡量维权效果的重要指标是判赔数额。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判赔数额偏低的问题常常为权利人诟病。各界一般认为导致赔偿数额偏低的原因主要是权利人无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导致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过高,而法定赔偿额限额又过低且缺少惩罚性赔偿规定。


新制度保持“填平原则”下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规则不变,增加了一定情形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有制度。 《民法典》生效后,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可能会缓解判赔额偏低的现象,但由于导致赔偿数额偏低的主要原因即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过高、法定赔偿额限额过低的原因仍然存在,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不会因此彻底消失。权规定利人应充分利用证据规则积极举证,在本领域的专业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协助下,提高自身的举证能力,努力证明具体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避免被动地或者消极地接受法定赔偿,同时努力证明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情形。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只有准备好手中中的证据武器,才能利用好法律规定,真正地实现理想的维权效果。


结语


《民法典》生保护效后,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权利必将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翻开新的篇章。这是国家知识产权保属于护水平的进步,更是广大权利人的福音。


(郭春的飞 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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