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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数和资产负债表不一样)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的股东在证明自身财产独审计立于公司财产这个问题上,具有较重的证明责任。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财产独立性专项审计报告,不是一人公司股东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充分证据。




判理节录




律师评析




1、法律推和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报告股东财务审计和公司的财产混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在诉讼中2013年证明自己和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如不能证明,则被推定存不一样在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要求一人公司每年都必须进行年审,但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专项审计报告不是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2013年的充分证据财务审计。当其他证数据能够证明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可能混同报告,或者报告本身能够引起财产混同的怀疑时,法院仍然可以认定一人有限审计公司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3、一人有限公司要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除了年度审计报告之外,还需要积极补充其他证据,包括能够证明独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员和办公场所的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对公司的财不一样产独立性资产负债表进行鉴定。4、在财产混同问题上和,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责任倒置数,举证责任重,起诉资产负债表或申请执行公司类债务人,应当审查其是否存在唯一股东情形,如存在,则应当积极将其唯一股东一并起诉或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5、对公司开办者而言,原则上要避免成为公司唯一股东。如成为唯一股东,应当严格坚持每年对财报作年审。




韩君恒 律师 仲裁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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