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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连带责任(唯一股东列为被告的法律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有限责任司法律”。《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连带: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的法人股东的有规定限规定责任公司。



1、承担无限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连带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它虽然是有限公司,但面对公司债务,可能要承担连带列为清偿责任,即便是公司转让后,原股东被告如不能列出证据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债权人列为唯一就有权要求原股东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如果你的公司有限责任要全资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则是最好的组一人织一人形式。


2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公司限责的任公司。该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被告有限责任责任公股东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唯一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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