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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邮证券开户措施(中邮证券银证转账如何操作)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30日讯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邮证券”)吉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0〕10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中邮证券吉林分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办理现场开户的过程中,“双录”工作存在不完整、不全面的情况,未全面落实适当性管理义务。


吉林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中邮证券吉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中邮证券吉林分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资料显示,中邮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68%;第二大股东为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2.86%;第三大股东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46%。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0〕10号)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办理现场开户的过程中,“双录”工作存在不完整、不全面的情况,未全面落实适当性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0月26日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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