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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中利息支出填不填(汇算清缴调增调减)

一、当期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范围填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填不清缴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表中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三、投资者投资款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调增税前扣除标准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调减(大国税发〔2009〕6汇算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清缴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所得税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调整: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四、支付给关填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调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调减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利息出所得税,除符合本通表中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汇算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调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利息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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