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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开庭流程)


音频来源: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聂笑阳


根据我国流程的法律,刑事案件第一审阶段必须开庭审理。也就是说,第一审阶段,法院必须在法庭上听取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当庭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等问题进行讨论,并组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在确定了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后,法院应当将开庭时间提前通知给需要参加庭审的人员,包括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时间完成对案件的审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审理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影响审理继续进行的事由。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需要延期审理。“延期审理”就是说,将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向后推延,改在之后的某个时间再次开庭。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那么,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影响审判如期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第一种情况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就是说,如果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控辩双方(也就是检察机关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要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者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而且法庭认为有必要批准这些请求的,那么就需要延期审理。


为什么呢?因为不管是请新的证人到庭,还是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法庭的审理需要民事诉讼这些事项完成后,才能继续。所以,这种情况下,只能将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向后推。


第二种可以延期审理情况是:检察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就是说,开庭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的证据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补充侦查,并向法庭提出的。这种情况下,庭审时间审理显然需要推后,因为补充侦查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不可能当庭完成。


第三种延期审理的情况是: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在往期的节目里我们为大家解释过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简单说,就是,如果一个案件中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存在与该案的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审判的因素,那么案件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以及当事人的代理人(包括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都可以申请上述六类人员的回避。也就是说,申请相关人员不要参与特定案件的诉讼活动。


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有当延期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了回避申请民事诉讼,而且法庭认为回避申请合理,那么为了更换人员、或者为了查明相关问题,法庭显然就需要将开庭时间推后。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延期审理的问题,今天就为大家简单介绍到这里。感谢您的收听,下期再会。


音频来源巩志芳、常铮《刑事诉讼100问》


巩志芳、常铮律师《刑事诉讼100问》在线收听-mp3全集-蜻蜓FM听教育


刑事诉讼100问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流程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简易程序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开庭检察院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三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简易程序,调取审理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第四十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开庭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延期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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