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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要哪些资料)

业务领域:提供矿产资源领域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矿山、矿企开办、经营、关停过程安全中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纠纷;因探矿哪些权、采矿权引发的民商事争议;矿企内部改制、需要重组以及合伙人、股东权益纠纷。


金牌律师:冯凯律师,北京矿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哪些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一线》栏目、《律师来了》栏目、《法律与生活》栏目特邀嘉安全生产宾。


某公司采的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2007年12月某公司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某县国土资源资料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亦未办理。许可证


后来,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县政国土发(20xx)xx号“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决定”,含某公司。某公司遂提请行政复议。随后,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市国土复字(20xx)xx号行政非煤复议决定书,撤销以上“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某公司再次向某县国土资源延期局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采矿许可证资料,并请求赔偿。而后,某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我国《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后行政相对人如何取得许可证及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相应法定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案判决生效后如果某县国土资矿山源局拒绝履行该判决,某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判决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仍无法实现需要有效期某公司要求某安全生产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已依法延续采矿许可证的诉求。因此,有必要的从立法的层面细化我国《行政有效期许可法》第50条2款中关于准矿山予延续后行政相对人如何取得许可许可证证及行政机关应延期当履行非煤的相应法定义务的法律规定,以解决安全这一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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