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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备案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三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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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和程序


1.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2.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http://www.zjsti.gov.cn,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审核。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


(三)公示认定。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认定企业,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备案颁证。省科技厅印发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二、服务和管理


1.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应当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建立季度认定备案工作机制,在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底前完成认定和上报备案工作。


2.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在云平台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称号。


3.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各市县科技部门要倾斜资源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省级创新载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依托云平台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受益面。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4.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掌握了解总体情况,发现并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和指导,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5. 已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情况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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