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煤矿刑法修正案十一试卷(以下哪项罪名是刑法中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犯罪?)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商君书•君臣》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关于金融领域的修改不少,包括证券欺诈发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信息披露违规、反洗钱等方面都有修订内容。而在与能源矿产相关的安全生产领域,也有了进一步的细化,在此做个简单回顾。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定义中新增“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定罪需要有“强令”的这一动作,而修订后只要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知”有安全隐患而仍然组织生产,就可以被定罪。


二、新增“危险作业罪”,即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之后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相关刑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上述违法活动以往可能只接受行政处罚即可,现在纳入了刑事责任追究范围。而且也不一定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才追责,“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可能只是个隐患,也可以被追究刑责。


今天说起的企业也是一家河北的超贫磁铁矿采选民企,依靠当地低品位露天矿采选,下游就近销售给钢厂,产能规模、资源储量都能算是地方龙头。2013年开始合作时,该公司也是当地几家铁矿企业中成本最低、盈利最优的,通过主力矿井的采矿权抵押加股权质押,银行最终也给予了企业一笔大额融资。


露天矿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小,但今年公司也发生了一起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挖掘机司机掉入水坑溺水身亡),据说企业花钱私了,但还是被媒体曝光。不过3人以下遇难的事故都只算一般事故,也许当地政府也会帮助企业低调处理。不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方向很明确,就是不断细化责任、加强追究,提高企业的意识与能力,相信未来也能见到效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