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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划拨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湖南省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由征收于历史原因,长沙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产生了多种房屋产权性质,如房改房、集资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棚改安置房、城市拆迁标准安置房等。


在湖南省长沙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对于划拨土地上个人房屋转让是由长沙市住建部门先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再到国土部门土地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因土地收益金的缴纳标准没有政策依据标准,在实长沙际中,很多此类房屋已多长沙次发生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却并未变更。


因此,在长沙市不动产划拨统一登记实施征收前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一直按福利房首次上市的收费标湖南省准,即房屋评估价的1%收取土地收益金。


为满足广管理办法大群众的办理需求,平稳推进长沙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房地合一”后出现的相关问题,今管理办法日,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了《关于划拨地个人名下住房转让的通知》,《通知》明确收益金,自2017年3月1日起,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范畴内,划拨土地上收益金个人名下的私有住房办理转移登记时,暂按不划拨动产土地计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性质保留为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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