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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份跟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合同(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的承包合同)


我与一家出租车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出租车公司向我发包出租车一辆;我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规定的承包费用,出租车公司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我自己自与负盈亏;我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我承担,由出租车公司代缴;出租车公司除要求我遵我有守行业规范外,对我的出勤时间、工作额度等均不进行管理,即我完全自主决定营运。


近日,因为种种原因,跟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合同。请问:我能否获取经济补偿金?


读者:汪笑笑


汪笑笑读者:



尽管你与公司签订过劳我有动合同,公司也为司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你与公司之间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签订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之对应公司,出租车公司应否向你支承包付经济补偿金,关键也在于你们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合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规定表明,在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建立出租车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的向劳动者发放报酬。



结合本案,虽然出租车公司与你签订了名义上的跟劳动合同,但从该合同的内容上看,其实质属于车辆承包协议。承包虽然出租车公司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份,但这种行为只不过是根据双方约定的代缴司机。再者,你承包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缴纳承包费用后,出租车公司除要求你遵守行业规范外,对你的出勤时间、工作额度等均不进行签订管理,你完全自主决定营运,自负盈亏,出租车公司也出租车不向你发放劳动报酬。所有这些,都意味着你与出租车公司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一份被监督的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性,因此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在你与出租车公与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你当然不能索要离职经济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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